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十一條之一
原條文 111/12/23 修正版本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112/05/30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嗣於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展延實施期間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截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核退七百二十萬臺、核退稅額新臺幣一百十九億元,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落實前開政策目標。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十年以上之老舊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仍有八百三十五萬臺,占家庭現存數量達百分之二十五,為因應「臺灣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有關住宅部門提升家電、設備能源效率,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第三十一條
原條文 111/12/23 修正版本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112/05/30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鑑於原第一項本文有關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與逾繳納期限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及但書有關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免予加徵滯納金等規定,業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統一規範,爰刪除相關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上開規定辦理。
二、配合稽徵實務作業,修正第二項,定明應納稅款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為「各年度一月一日」,俾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