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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六
原條文 110/05/07 修正版本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111/12/23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為加速報廢老舊大型柴油車,提升大型柴油車車主汰舊換新意願,以改善空氣品質,原條文規定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及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核發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之各種大型柴油車,並購買新大型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四十萬元。截至一百十一年七月底止,累計適用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者三萬六千九百七十三輛,已有效去化老舊車輛,減少移動污染源,惟經環保署預估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底尚有七萬八千輛一期至三期大型柴油車未汰換,為賡續鼓勵該等老舊車輛車主汰舊換新車輛,爰修正序文,延長購買新大型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四年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依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三期大型柴油車包括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取得環保署依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核發之合格證明者,且實務上於該緩衝期間出廠之三期大型柴油車取得之審驗合格證明,依其核發時間不同而適用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二者規定之排放標準均相同),爰修正第二款,定明取得依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核發之合格證明者,亦得依本條文規定適用租稅優惠,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