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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三
原條文 105/05/06 修正版本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105/12/30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能電動車輛,參酌國際發展趨勢,修正第二項,明定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另現行所定本條文生效日,為資明確,爰定明為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