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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五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4/12/18 修正版本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舊車外銷並減少老舊車數量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爰增訂本條文,俾鼓勵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所有人汰舊換新,並引導中古車出口以帶動車輛產業發展。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新舊車輛登記為同一人,將其登記滿一年,且舊汽車出廠六年以上及舊機車出廠四年以上,該等舊車報廢或出口,並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且完成新車領牌登記,該新汽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四、第三項明訂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五、第四項授權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新車減徵貨物稅案件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利徵納雙方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