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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二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8/05/15 修正版本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臺灣已逐漸邁向高齡化社會,為照顧老弱婦孺及行動不便者行之需求,鼓勵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多採用便利乘客上、下車之低底盤公共汽車,以建構無障礙及更友善之乘車環境,爰定明自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並增列「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等車輛納入免徵貨物稅品目。
二、臺灣已逐漸邁向高齡化社會,為照顧老弱婦孺及行動不便者行之需求,鼓勵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多採用便利乘客上、下車之低底盤公共汽車,以建構無障礙及更友善之乘車環境,爰定明自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並增列「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等車輛納入免徵貨物稅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