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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90/10/11 修正版本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者。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91/06/20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八十四條不得退還原納貨物稅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於本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規定。
二、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八十八條應報繳貨物稅之規定,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於本條增列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第六條
原條文 90/10/11 修正版本
橡膠輪胎:凡各種輪胎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大客車、大貨車使用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其他各種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內胎、人力與獸力車輛及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免稅。
91/06/20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於本條第三款加入「實心橡膠輪胎」等字。
第七條
原條文 90/10/11 修正版本
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其應徵稅額如左:
一、白水泥或有色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六百元。
二、卜特蘭一型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三百二十元。
三、卜特蘭高爐水泥:水泥中高爐爐渣含量所占之重量百分率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每公噸徵收新臺幣二百八十元。
四、代水泥及其他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四百四十元。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前項各款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
91/06/20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將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四條代水泥之定義,納入於本條第二項規定。
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條
原條文 90/10/11 修正版本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91/06/20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將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五條設廠機製之定義,納入於本條第三項規定。
二、第三項移列第四項。
第十二條
原條文 90/10/11 修正版本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電動車輛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
91/06/20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將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之定義,納入於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刪除。
第二十條
原條文 90/10/11 修正版本
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
91/06/20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原條文有關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事項,何種情況應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文意尚欠明確,易滋混淆,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爰參照營業稅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本條文字酌作修正,以資明確。
第三十七條
原條文 90/10/11 修正版本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91/06/20 修正版本
說明
將修正公布日期列於條文中,使之更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