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十條
原條文 86/04/15 修正版本
油氣類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左:
一、汽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二、柴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三千八百元。
三、煤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四千五十元。
四、航空燃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五百八十元。
五、燃料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一百元。
六、天然氣:每千立方公尺徵收新臺幣一百十元。
七、溶劑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八、液化石油氣:每公噸徵收新臺幣六百六十元。
前項各款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應徵稅額課徵。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
90/09/27 修正版本
說明
為促使石油管理法草案早日完成立法,及原油與輕油稅負趨於公平合理,爰將石油原油進口關稅稅率由百分之二.五%調降為免稅,並配合酌予調高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油氣類貨物之應徵稅額。另刪除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