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三條
原條文 84/06/13 修正版本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但薰菸葉除外。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86/04/1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為配合菸酒專賣改制回歸稅制及入關談判,已另研擬菸酒稅法草案,規範課徵菸酒稅,為免重複課稅,貨物稅條例第五條爰刪除有關菸酒之課稅項目及相關規定,現行第一項第一款之但書配合一併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五條
原條文 84/06/13 修正版本
菸酒類之課稅項目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前項各款貨物,於實施菸酒專賣課徵菸酒專賣利益期間停徵。
86/04/15 修正版本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菸酒專賣改制回歸稅制及入關談判,已另制定菸酒稅法草案規範課徵菸酒稅,為免重複課稅,有關菸酒課徵及停徵貨物稅之規定,爰予刪除。
第十三條
原條文 84/06/13 修正版本
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出廠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及推廣該項貨物所需費用計算之;該項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二。
完稅價稅之計算方法如左:
完格價格=出廠價格/(1+稅率+12%)
第一項規定推廣該項貨物所需之費用,產製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計算完稅價格時不得減除:
一、應稅貨物銷售與總經銷商者。
二、受託代製應稅貨物者。但依第十五條規定以委託廠商銷售價格為出廠價格者,不在此限。
86/04/1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有關計算國產貨物完稅價格時,得予減除百分之十二推廣費用之規定,有違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國民待遇原則,爰修正刪除。
二、第二項文字修正。出廠價格依貨物稅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係指出廠當月份之銷售售價格,為免遭受誤解為製造成本,爰將「出廠價格」修正為「銷售價格」,以資一致。
三、現行第三項有關推廣費用之規定,配合第一項修正,爰予以刪除。
第十四條
原條文 84/06/13 修正版本
前條所稱出廠價格,指貨物出廠當月份之銷售價格;其價格有高低不同者,應以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一、以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而無正當理由者。
二、自用或出廠時,無銷售價格者。
86/04/1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酌作修正:
(一)配合貨物稅條例第十三條修正條文,將「出廠價格」修正為「銷售價格」,惟因「銷售價格」乙詞之定義未臻明確,爰加以定義之。
(二)鑒於我國地區狹小,產銷結構與外國不同,應稅貨物之產製廠商多兼具中間批發商之身分,所產應稅貨物多不透過中間批發商,直接售予零售商。為期與透過中間批發商再轉售予零售商者,計算完稅價格之基礎一致,並明定所稱銷售價格,其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
二、增訂第二項。批發商之毛利,授權財政部定之。
第十五條
原條文 84/06/13 修正版本
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者,以委託廠商銷售價格為出廠價格,依前二條之規定計算其完稅價格。
86/04/15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貨物稅條例第十三條之修正,將「出廠價格」修正為「銷售價格」。
第十七條
原條文 84/06/13 修正版本
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出廠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發現有不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情事,應予調整者,應敘明事實,檢附有關資料,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
前項貨物稅評價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評定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86/04/1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配合貨物稅條例第十三條之修正,將「出廠價格」修正為「銷售價格」。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十八條
原條文 84/06/13 修正版本
國外進口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及商港建設費之總額計算之。
86/04/15 修正版本
說明
為配合入關談判,商港建設費因非屬稅捐,不宜列入進口貨品之稅基,爰予修正刪除。
第三十二條
原條文 84/06/13 修正版本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
二、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者。
三、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者。
四、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
五、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者。
六、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者。
七、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者。
八、短報或漏報出廠價格或完稅價格者。
九、於第二十五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
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者。
十一、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沖退稅者。
86/04/15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貨物稅條例第十三之修正,第八款酌作文字修正,將「出廠價格」修正為「銷售價格」。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三十七條
原條文 84/06/13 修正版本
本條例第一條至第十二條自公布日施行,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86/04/15 修正版本
說明
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生效日期施行本條例,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