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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82/07/09 修正版本
84/06/13 修正版本
第七條
原條文
82/07/09 修正版本
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84/06/13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由從價課稅改採從量課稅,以簡化稽徵作業,促進國內產業發展。
二、為維持從量課稅之優點,水泥之分類以簡單、明確為原則。
三、從量應徵稅額之訂定以維持八十二會計年度稅收水準為原則。
四、明定以公噸為計稅單位。
五、第二項新增。為保持水泥改採從量課徵後,仍有調整稅收之彈性,爰參照現行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意旨,增列本項。
二、為維持從量課稅之優點,水泥之分類以簡單、明確為原則。
三、從量應徵稅額之訂定以維持八十二會計年度稅收水準為原則。
四、明定以公噸為計稅單位。
五、第二項新增。為保持水泥改採從量課徵後,仍有調整稅收之彈性,爰參照現行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意旨,增列本項。
第十條
原條文
82/07/09 修正版本
油氣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
三、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
四、航空燃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五、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
六、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二。
七、溶劑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七點五。
前項各款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稅率課徵。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稅率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
三、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
四、航空燃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五、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
六、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二。
七、溶劑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七點五。
前項各款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稅率課徵。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稅率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
84/06/13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由從價課稅改採從量課稅,以簡化稽徵並維持物價穩定。明定各課稅項目之計稅單位。將「稅率」改為「應徵稅額」,「從價徵收」改為「徵收」。
二、第二、第三項將「稅率」修正為「應徵稅額」。
二、第二、第三項將「稅率」修正為「應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