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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原條文 68/05/25 修正版本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赤糖按八成徵收。
五、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
六、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七、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但大客車及大貨車使用之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但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化粧品:
(一)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二)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三)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二、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三、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五、油氣類: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點五。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點五。
(三)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四)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點五。
(五)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三。
(六)溶劑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七)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八點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稅率課徵。
十六、電器類:
(一)電冰箱:
1.容量在二百五十公升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2.容量在二百五十一公升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二)電視機:
1.黑白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2.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三)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供工業用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除濕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五)錄影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六)電唱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七)錄音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音響組合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電烤箱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十)吸塵器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本款第二目、第五目、第六目、第七目及第八目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品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十七、鋼琴、電子琴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十八、元條及其他型鋼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十九、車輛類:
(一)汽車:
1.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三千六百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
(3)汽缸排氣量在三千六百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2.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電動車輛按前兩目稅率減半徵收
70/07/17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糖類稅率偏高,爰酌予降低,赤糖仍按五折徵收。
二、稀釋天然果蔬汁為配合農業政策,擬將稅率酌予降低。
三、油氣類稅率為配合穩定物價政策,爰參照中油公司七十年二月十二日調整售價上漲之幅度,降低稅率。
四、臺灣地區,冰箱已為普遍必需品,現行容量在二百五十一公升以上之電冰箱稅率25%稍嫌偏高,擬酌予降低為20%,以減輕負擔。第(二)目至第(五)目未修正。
五、第(六)(七)兩目,電唱機及錄音機多與教育文化有關,性質與鋼琴同,故擬調整稅率,使與鋼琴一致。
六、為配合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第(九)目及第(十)目規定之順序,爰將本款第(九)目及第(十)目之次序互相對調,文字未修正。
七、原第十七款至第十九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