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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65/12/24 修正版本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糖類:凡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直接製成之糖類均屬之。但採用已稅糖類加工製成之糖品免稅。
五、糖精:凡糖精及其他合成糖代用品均屬之。
六、棉紗:凡以天然棉花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棉紗均屬之。
七、麻紗:凡以苧麻、亞麻經機器加工紡製之麻紗均屬之。
八、毛紗、毛線:凡以各種毛類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九、人造絲、合成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合成絲均屬之。
十、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凡以人造或合成纖維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一、混紡紗:凡以多種不同之天然或人造或合成纖維混合,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二、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三、塑膠:凡各種塑膠粉、或粒、或漿,暨以塑膠粉、粒或漿為主要成份之塑膠料均屬之。但利用國內已稅塑膠加工剩餘之下腳廢料或廢棄之塑膠製品收回再製之塑膠料免稅。
十四、塑膠輪胎:凡各種內外輪胎均屬之。
十五、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六、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但合於國家標準之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蔬菜汁免稅。
十七、化粧品:凡下列各類化粧品及其類似品均屬之:
(一)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
(二)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髮漿、面油、面膏、面蜜、面霜等。
(三)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
十八、電燈泡、管:凡各種電燈泡、電燈管均屬之。
十九、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捲菸用紙及未加工製成紙貨之紙類均屬之。
二十、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與具有調味粉主要成份之麩酸、麩酸膠、麩酸鹽、酸鹽等均屬之。
二十一、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
二十二、油氣類:
(一)汽油。
(二)柴油。
(三)煤油。
(四)燃料油。
(五)天然氣。
(六)壓縮天然氣。
(七)液化石油氣。
二十三、電器類:
(一)電冰箱:凡用電力冷凍之儲藏器具,如冰箱、冰櫃、電凍箱、冰果櫥等均屬之。
(二)電視機:凡各式電視機及人工電腦電視機等均屬之。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
(四)電表:凡用於計算電度之電表均屬之。
二十四、縫衣機:凡各種縫紉機均屬之。
二十五、元條及其他型鋼:凡以鐵砂或進口廢鋼或拆船廢鋼煉製之各種元條及其他型鋼均屬之。
二十六、車輛類: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但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以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不論有無邊車均屬之。
前項第六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十五款應稅貨物,為簡化稽徵,得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改就原料折算課徵,其屬經常大量用以加工製造外銷貨品者,並得依據貿易資料核定,按其內銷所占比率折算課徵貨物稅。
依前項就內銷比率課徵貨物稅者,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有關外銷免徵貨物稅及沖退貨物稅之規定。
68/05/2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款至第五款未修正。
二、原第六款至第十一款之貨物,均屬工業原料,百分之九十以上係供加工外銷,為簡化外銷沖退稅手續,便利對外貿易,爰予刪除。
三、第十二款變更款次,文字未修正。
四、第十三款強化塑膠為製造軍用武器及外銷遊艇外殼之原料,應予獎勵輔導,其使用之原料不飽和聚酯樹脂宜予免稅,以扶植該項工業之發展,爰予修訂但書,並變更款次。
五、第十四款人獸力車及農耕機皆為低收入者及農民使用,為減輕其負擔,爰增訂但書,將人獸力車及農耕機之輪胎免稅,並變更款次。
六、第十五款變更款次,文字未修正。
七、第十六款國家標準規定天然果蔬汁分為純天然果蔬汁及稀釋果蔬汁兩種。後者須含新鮮果蔬汁百分之三十以上,在實務上須時加抽驗,以瞭解業者所產稀釋果蔬汁是否合於免稅之標準,徵納雙方均感困擾。爰照業者建議,修訂但書規定,對稀釋果蔬不再免稅,以資簡化,但其稅率則予降低,同時並變更本款款次。
八、第十七款變更款次,文字未修正。
九、第十八款(刪除)電燈泡管並非高級消費品,不宜課稅,爰予刪除。
十、第十九款變更款次,文字未修正。
十一、第二十款原條文中「麩酸鹽、酸鹽」中間頓點係誤置(麩酸鹽酸鹽係一物),爰予刪除,並變更款次。
十二、第二十一款變更款次,文字未修正。
十三、第二十二款壓縮天然氣中油公司已不再產銷,爰予刪除。又溶劑油之品質,雖與汽油接近,目前比照汽油課稅。惟其用途迴異,價格與汽油亦不同,宜單獨列為一目,爰將刪除(六)之壓縮天然氣,改列為溶劑油。
十四、第二十三款變更款次。
(一)目不修正。
(二)目電視機中並無所謂「人工電腦電視機」之名稱,爰修正本目文字。
(三)目不修正。
(四)目(刪除)電表絕大部分係售與臺電租予用戶使用,為一般必需品,不宜課稅,爰予刪除。
(五)目(新增)除濕機之作用與第(三)目冷暖氣機相近,均為調節空氣之用,為高級消費品,爰納入課稅。
(六)目(新增)錄影機係高級消費品,爰增列為課稅項目。
(七)目(新增)為配合音響組合之課稅,爰增列電唱機為課稅項目,以資公平。
(八)目(新增)為配合音響組合之課稅,爰增列錄音機為課稅項目,以資公平。
(九)目(新增)音響組合為高級消費品,爰增列為課稅項目。音響組合之組件係獨立產製,消費者可單獨購買自行裝配,爰對組件一併予以課稅,以資公平。
(十)目(新增)吸塵器為高級消費品,係使用地毯之家庭使用,爰增列為課稅項目。
(十一)目(新增)電烤箱為高級消費品,且為消耗能源較大之電器,爰增列為課稅項目。
十五、(新增)鋼琴及電子琴為高級消遣用品,擬增列為課稅項目。
十六、第二十四款(刪除)國產縫衣機百分之九十外銷,內銷者又多係工業用之資本財,不適於課稅,爰予刪除。
十七、第二十五款變更款次,文字未修正。
十八、第二十六款變更款次。
(一)目未修正。
(二)目未修正。
十九、第二項後段刪除。因各種紗絲類刪除不再課稅後,保留課稅之貨物尚無經常大量用以加工製造外銷貨品者,本項後段之規定已無適用餘地,爰予刪除。又本項所引前項款次配合前項之修正予以調整。
二十、第二項後段已刪除,第三項配合刪除。
第五條
原條文 65/12/24 修正版本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赤糖按八成徵收。
五、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七、麻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八、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九、人造絲、合成絲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混紡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二、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三、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十四、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五、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六、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
十七、化粧品:
(一)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二)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三)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八、電燈泡、管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九、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二十、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九。
二十一、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二十二、油氣類: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五。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二。
(三)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四)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五)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六)壓縮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八。
(七)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依各種油類所佔之比例,按其稅率,分別從價課徵。
二十三、電器類: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三)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電表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十四、縫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十五、元條及其他型鋼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十六、車輛類:
(一)汽車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68/05/2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第二款未修正。
三、第三款未修正。
四、第四款糖類稅率偏高,爰酌予降低。赤糖仍按八折徵收。
五、第五款糖精為糖之代替品,原宜比照糖降低稅率。惟糖精多不宜於食用,為抑制其使用,故降低稅率之幅度較小。
六、第六款至第十一款配合前條修正予以刪除。
七、第十二款變更款次。
八、第十三款變更款次,並將稅率酌予降低。
九、第十四款變更款次。
十、第十五款變更款次。
十一、第十六款飲料品稅率酌予降低為百分之三十。稀釋果蔬汁雖因前條修正後納入課稅範圍,惟為配合政策,其稅率從低訂為百分之二十。本款並變更款次。
十二、第十七款變更款次。
十三、第十八款配合前條修正,予以刪除。
十四、第十九款變更款次。
十五、第二十款調味粉為一般食用品,目前稅率偏高,爰酌予降低,並調整本款款次。
十六、第二十一款稅率酌予降低使成整數,以便計算,並變更本款款次。
十七、第二十二款除變更款次外油氣類稅率修正如左:
(一)原第(六)目壓縮天然氣刪除。
(二)增訂溶劑油稅率。
(三)各種油氣類稅率參照目前實徵有效稅率予以降低訂定,以符實際。為簡化以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之油品貨物稅之計算,爰修正明定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稅率課徵。
十八、第二十三款變更款次:
(一)目電冰箱容量超過二五0公升者,多係高所得者家庭所使用,爰酌予提高稅率。
(二)目彩色電視機稅率酌予提高為百分之二十,俾與黑白電視機稅負有所差別。
(三)目冷暖氣機不僅為高級消費品,亦係耗電量多之電器,爰將稅率提高,以資配合節約能源之政策。但供工業用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為生產所必需,故仍維持現行稅率,以免影響其產品成本。
(四)目(刪除)配合前條修正予以刪除。
(五)目(新增)除濕機之售價較冷暖氣機為低,其奢侈性亦較冷暖氣機為低,故所訂稅率略低於冷暖氣機。
(六)目(新增)錄影機係高級消費品,其稅率宜較彩色電視機為高,爰訂為百分之二十五。
(七)修正條文第(六)至(八)目之貨物,均為音響機具,其中因不乏價格昂貴之高級品,但價格低廉,一般人均能購用者亦甚多,由於不易區別課徵,爰將其稅率統一從低訂為百分之十五。
(八)電烤箱為耗電之高級家電用具,其稅率訂為百分之二十五,以配合節約能源政策。
(九)吸塵器係高所得者之家電用品,惟其奢侈性較低,其稅率訂為百分之十五。
(十)為解決本款第二目、第五目、第六目、第七目及第八目貨物合裝使用,適用稅率問題,爰增訂按較高稅率課稅。
十九、(新增)鋼琴及電子琴係高級消費用品,惟與學習音樂有關,稅率不宜過高,爰訂為百分之十。
二十、第二十四款(刪除)配合前條修正,爰予刪除。
二十一、第二十五款變更款次。
二十二、第二十六款變更款次並修正如左:
(一)乘人小汽車之定義,係參照道路安全規則第三條予以規定。乘人小汽車稅率偏低,除予提高外,並酌按汽缸排氣量大小訂差別稅率,以期符合抑制奢侈性消費之政策。
(二)本項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規定之小貨車、大貨車、大客車及其他非屬小客車之各種車輛均屬大眾交通工具,或貨物運輸工具,其稅率不變。
(三)機車稅率未修正。
(四)為配合發展電動車輛,以減少消費能源及減低空氣污染之政策,爰對電動車輛採取優惠稅率,減半徵收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