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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60/01/08 全文修正版本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製造之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糖精:凡糖精及其他合成糖代用品均屬之。
七、棉紗:凡以天然棉花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棉紗均屬之。
八、麻紗:凡以苧麻、亞麻經機器加工紡製之麻紗均屬之。
九、毛紗、毛線:凡以各種毛類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十、人造絲、合成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合成絲均屬之。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凡以人造合成纖維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二、混紡紗:凡以多種不同之天然或人造或合成纖維混合,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三、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四、塑膠:凡各種塑膠粉、或粒、或漿,暨以塑膠粉、粒或漿為主要或份之膠料均屬之。
十五、橡膠輪胎:凡各種內外輪胎均屬之。
十六、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七、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汽水、果子露、果子汁及其他類似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
十八、化粧品:凡下列各類化粧用品及其類似品均屬之。
(一)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
(二)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髮漿、面油、面膏、面蜜、面霜等。
(三)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
十九、電燈泡管:凡各種電燈泡、電燈管均屬之。
二十、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捲菸用紙及未加工製成紙貨之紙類均屬之。
二十一、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與具有調味粉主要成份之麩酸、麩酸膠、麩酸鹽、酸鹽等均屬之。
二十二、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
二十三、油氣類:
(一)汽油。
(二)柴油。
(三)煤油。
(四)燃料油。
(五)天然氣。
(六)壓縮天然氣。
(七)液化石油氣。
二十四、電器類:
(一)電冰箱:凡用電力冷凍之儲藏器具、如冰箱、冰櫃、電凍箱、冰果櫥等均屬之。
(二)電視機:凡各式電視機及人工電腦電視機等均屬之。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
(四)電風扇:凡各式電風扇、電壁扇均屬之。
(五)電表:凡用於計算電度之電表均屬之。
二十五、縫衣機:凡各種縫紉機均屬之。
二十六、元條及其他型鋼:凡以鐵砂或廢鋼煉製之各種元條及其他型鋼均屬之。
二十七、車輛類:
(一)汽車:凡各種乘人載貨之機動車均屬之。
(二)機車:凡各種式樣之機車均屬之。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製造之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糖精:凡糖精及其他合成糖代用品均屬之。
七、棉紗:凡以天然棉花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棉紗均屬之。
八、麻紗:凡以苧麻、亞麻經機器加工紡製之麻紗均屬之。
九、毛紗、毛線:凡以各種毛類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十、人造絲、合成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合成絲均屬之。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凡以人造合成纖維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二、混紡紗:凡以多種不同之天然或人造或合成纖維混合,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三、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四、塑膠:凡各種塑膠粉、或粒、或漿,暨以塑膠粉、粒或漿為主要或份之膠料均屬之。
十五、橡膠輪胎:凡各種內外輪胎均屬之。
十六、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七、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汽水、果子露、果子汁及其他類似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
十八、化粧品:凡下列各類化粧用品及其類似品均屬之。
(一)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
(二)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髮漿、面油、面膏、面蜜、面霜等。
(三)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
十九、電燈泡管:凡各種電燈泡、電燈管均屬之。
二十、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捲菸用紙及未加工製成紙貨之紙類均屬之。
二十一、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與具有調味粉主要成份之麩酸、麩酸膠、麩酸鹽、酸鹽等均屬之。
二十二、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
二十三、油氣類:
(一)汽油。
(二)柴油。
(三)煤油。
(四)燃料油。
(五)天然氣。
(六)壓縮天然氣。
(七)液化石油氣。
二十四、電器類:
(一)電冰箱:凡用電力冷凍之儲藏器具、如冰箱、冰櫃、電凍箱、冰果櫥等均屬之。
(二)電視機:凡各式電視機及人工電腦電視機等均屬之。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
(四)電風扇:凡各式電風扇、電壁扇均屬之。
(五)電表:凡用於計算電度之電表均屬之。
二十五、縫衣機:凡各種縫紉機均屬之。
二十六、元條及其他型鋼:凡以鐵砂或廢鋼煉製之各種元條及其他型鋼均屬之。
二十七、車輛類:
(一)汽車:凡各種乘人載貨之機動車均屬之。
(二)機車:凡各種式樣之機車均屬之。
61/07/2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第四款國民生活水準提高大部份使用自動點火工具稅收微少,稽徵復多困擾,故刪除。
二、第一項第五款應稅糖品使用已稅砂糖製造者,所課徵者僅屬加工之費用,稅收有限爰修訂免稅,以免苛擾。
三、第一項第四款火柴原第五款遞改為第四款以下各款依次遞改。
四、第一項第十七款對純天然果汁免稅,以促進天然果汁內外銷,增加果農收益,俾利農業發展。
五、第一項第二十四款第四目電風扇多為中下所得者使用,且小型裝配工廠多達一百餘家,管理困難、稅收無多,故予刪除。
六、原第一項第二十四款第五目,遞改為第四目。
七、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一目查汽車按「乘人載貨」與「非乘人載貨」以用途區分徵免,在稽徵實務上增加困擾,為根本解決對整輛車課稅發生之困擾,爰擬修訂分別對底盤與車身課稅,并明定免稅項目,以資改進。
八、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目為發展農村經濟應將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訂入免稅範圍以內俾利農業之發展,並與海關進口稅則對此類物品減稅之原則相符合故修正如上。
九、為便利稽徵,並配合原料進口併同關稅課稅以及進口稅捐記帳,加工外銷舚銷記帳稅捐,爰擬增訂第二項,以資便民。
十、第一項第四款稅目停徵予以刪除。
十一、原第一項第五款遞改為第四款,以下各款依次遞改。
十二、第一項第七款為稽徵便利,稅負公平合理起見爰擬調整統一稅率。
十三、各種紗類貨物稅稅率既已修改為同一稅率,第二項規定現已無必要,故刪。
十四、第十七款配合天然果汁之修正免稅,飲料品稅率擬修訂酌予提高。
十五、配合稅目刪除修訂。
二、第一項第五款應稅糖品使用已稅砂糖製造者,所課徵者僅屬加工之費用,稅收有限爰修訂免稅,以免苛擾。
三、第一項第四款火柴原第五款遞改為第四款以下各款依次遞改。
四、第一項第十七款對純天然果汁免稅,以促進天然果汁內外銷,增加果農收益,俾利農業發展。
五、第一項第二十四款第四目電風扇多為中下所得者使用,且小型裝配工廠多達一百餘家,管理困難、稅收無多,故予刪除。
六、原第一項第二十四款第五目,遞改為第四目。
七、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一目查汽車按「乘人載貨」與「非乘人載貨」以用途區分徵免,在稽徵實務上增加困擾,為根本解決對整輛車課稅發生之困擾,爰擬修訂分別對底盤與車身課稅,并明定免稅項目,以資改進。
八、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目為發展農村經濟應將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訂入免稅範圍以內俾利農業之發展,並與海關進口稅則對此類物品減稅之原則相符合故修正如上。
九、為便利稽徵,並配合原料進口併同關稅課稅以及進口稅捐記帳,加工外銷舚銷記帳稅捐,爰擬增訂第二項,以資便民。
十、第一項第四款稅目停徵予以刪除。
十一、原第一項第五款遞改為第四款,以下各款依次遞改。
十二、第一項第七款為稽徵便利,稅負公平合理起見爰擬調整統一稅率。
十三、各種紗類貨物稅稅率既已修改為同一稅率,第二項規定現已無必要,故刪。
十四、第十七款配合天然果汁之修正免稅,飲料品稅率擬修訂酌予提高。
十五、配合稅目刪除修訂。
第五條
原條文
60/01/08 全文修正版本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赤糖按八成徵收。
六、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七、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麻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人造絲、合成絲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二、混紡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不含毛質纖維者,按八成徵收。
前項混紡紗之某種主要纖維占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仍按該項主要纖維稅率徵收。
十三、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十五、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六、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七、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六。但果子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八、化粧品:
(一)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二)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三)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九、電燈泡、管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二十、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二十一、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九。
二十二、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二十三、油氣類: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五。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二。
(三)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四)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五)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六)壓縮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八。
(七)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依各種油類所占之比例,按其稅率,分別從價課徵。
二十四、電器類: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三)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電風扇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五)電表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十五、縫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十六、元條及其他型鋼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十七、車輛類:
(一)汽車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赤糖按八成徵收。
六、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七、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麻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人造絲、合成絲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二、混紡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不含毛質纖維者,按八成徵收。
前項混紡紗之某種主要纖維占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仍按該項主要纖維稅率徵收。
十三、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十五、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六、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七、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六。但果子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八、化粧品:
(一)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二)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三)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九、電燈泡、管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二十、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二十一、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九。
二十二、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二十三、油氣類: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五。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二。
(三)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四)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五)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六)壓縮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八。
(七)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依各種油類所占之比例,按其稅率,分別從價課徵。
二十四、電器類: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三)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電風扇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五)電表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十五、縫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十六、元條及其他型鋼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十七、車輛類:
(一)汽車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61/07/25 修正版本
說明
經秘密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第十四條
原條文
60/01/08 全文修正版本
應納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課貨物稅貨物之原料者。但薰菸葉除外。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用於直接構築作戰防禦工事之水泥。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課貨物稅貨物之原料者。但薰菸葉除外。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用於直接構築作戰防禦工事之水泥。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61/07/25 修正版本
說明
現行辦法,軍用油料及軍服用紗等係採記帳方式處理,俟年終彙總辦理追加收支預算,實際等於免稅,為簡化手續,爰明定軍用貨品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