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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原條文 37/07/20 修正版本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列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
三、洋酒啤酒:凡國內製造之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人造棉所製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毛紗毛線:凡毛紗毛線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八、皮統。
九、水泥。
十、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汁果子露水等均屬之。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凡各種錫箔及迷信用紙均屬之。
十二、化妝品:凡髮臘髮油香粉胭脂粉剃鬚皂唇膏香水指甲油畫眉筆均屬之。
39/05/31 修正版本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列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
: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
三、洋酒啤酒:凡國內製造之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
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
燒茸棉紗下腳棉紗人造棉所製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毛紗毛線:凡毛紗毛線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八、皮統。
九、水泥。
十、飲料品:凡汽水
果子露汁果子露水等均屬之。
十一、
錫箔及迷信用紙:凡各種錫箔及迷信用紙均屬之。
十二、
化妝品:凡髮臘髮油香粉胭脂剃鬚皂唇膏香水指甲油畫眉筆均屬之。
第四條
原條文 37/07/20 修正版本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七、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皮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十二、化妝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五。
39/05/31 修正版本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
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
薰菸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二百
三、
洋酒啤酒: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火柴
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
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六、棉紗
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七、毛紗毛線
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皮統
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水泥
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飲料品
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一、
錫箔及迷信用紙: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十二、
化妝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五一百
第十二條
原條文 37/07/20 修正版本
凡產製運儲銷售及代客買賣貨物稅貨物之公司廠號行棧商人及貨物持有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未遵規定辦理登記者。
二、未遵規定手續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完稅貨物分運或改運他處,未經換領分運照者。
四、完稅起運之貨物,中途銷售,未經報請當地貨物稅機關核准者。
五、完稅起運之貨物,未遵規定報請查驗,擅自運銷者。
六、國外輸入之貨物領憑海關代徵貨物稅繳納證,未遵規定報請換領貨物稅完稅憑證,擅自運銷者。
七、將已貼舊花舊證舊照撕揭,預備重用,查有證據者。
八、將舊有花照查驗證之包裝容器,求經洗刷,私自入廠者。
九、抗拒檢查者,其觸犯刑事部份,應依刑法處斷。
39/05/31 修正版本
凡產製運儲銷售及代客買賣貨物稅貨物之公司廠號行棧商人及貨物持有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一、未遵規定辦理登記者。
二、未遵規定手續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完稅貨物分運或改運他處
未經換領分運照者。
四、完稅起運之貨物,中途銷售
未經報請當地貨物稅機關核准者。
五、完稅起運之貨物,未遵規定報請查驗
擅自運銷者。
六、國外輸入之貨物
領憑海關代徵貨物稅繳納證未遵規定報請換領貨物稅完稅憑證擅自運銷者。
七、將已貼舊花舊證舊照撕
揭,預備重用查有證據者。
八、將舊有花照查驗證之包裝容器
,求經洗刷私自入廠者。
九、抗拒檢查者,其觸犯刑事部份
應依刑法處斷。
第十三條
原條文 37/07/20 修正版本
凡國內捲菸廠紙廠及經營紙業商人,非經稅務署及所屬主管貨物稅機關核准,不得製銷購運捲菸用紙。
違反前項規定,應沒入其貨品,並按紙價處以十倍以下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其製銷購運捲菸用紙,不遵規定報告及報告不實者,處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39/05/31 修正版本
凡國內捲菸廠紙廠及經營紙業商人非經稅務署及所屬主管貨物稅機關核准,不得製銷購運捲菸用紙。
違反前項規定
應沒入其貨品,並按紙價處以十倍以下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其製銷購運捲菸用紙
不遵規定報告報告不實者,處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第十四條
原條文 37/07/20 修正版本
前三條之罰鍰沒入及前條之停止營業,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對於前項裁定,貨物稅機關及被裁定人均得於五日內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39/05/31 修正版本
前三依本例應處罰鍰沒入及前條之貨物或停止,由法院以裁定行
對於前項裁定
處分者在戡亂期間得由主管貨物稅機關及被先行處分,一面仍送請司法機關裁定人均得於五日內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第十五條
原條文 37/07/20 修正版本
商人欠繳之稅款,貨物稅機關得請法院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商人依法宣告破產時,前項欠稅應優先清償。
39/05/31 修正版本
商人欠繳之稅款,貨物稅機關得請法院酌定期,命令令處分人繳納罰款暨欠繳之稅款及應追繳之沒入貨價,逾期不繳納者,移送司機關強制執行之。
商人依法宣告破產時,前項欠稅應優先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