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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第6屆
第5屆
第3屆
第1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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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原條文
37/03/16 全文修正版本
前三條之罰鍰沒入及前條之停止營業,由法院裁定行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37/05/01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