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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原條文 90/05/29 修正版本
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送達納稅義務人,通知依限申報,並於限期屆滿前十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
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前項通知書,而免除本法規定之申報義務。
93/05/18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民法規定,其通知書寄出期限應於稽徵機關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一個月」內為之,係在繼承人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之期限(三個月)及拋棄繼承之期限(二個月)之前,對繼承人依法選擇繼承方式尚有期限之實益,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