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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57/06/18 修正版本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依附表一、附表二之所定。
[附表一:收入分類表]
[附表二:支出分類表]
[附表一:收入分類表]
[附表二:支出分類表]
62/04/27 修正版本
第八條
原條文
57/06/18 修正版本
左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謂對綜合所得及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之稅。
二、遺產稅:謂對繼承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法課徵之稅。
三、印花稅:謂商事憑證、產權憑證、人事憑證、許可憑證及其他憑證依法貼用之印花稅。
四、關稅:謂由海、陸、空進出國境之貨物進口稅、出口稅及海港之船舶噸稅。
五、貨物稅:謂對國內貨物及國外同類進口貨物依法課徵之稅。
六、鹽稅:謂對鹽及鹽鹵、鹽礦及其他鹽化合物依法課徵之稅。
七、證券交易稅:謂對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買賣有價證券法依法課徵之稅。
八、礦區稅:謂對取得礦區權依法課徵之稅。
一、所得稅:謂對綜合所得及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之稅。
二、遺產稅:謂對繼承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法課徵之稅。
三、印花稅:謂商事憑證、產權憑證、人事憑證、許可憑證及其他憑證依法貼用之印花稅。
四、關稅:謂由海、陸、空進出國境之貨物進口稅、出口稅及海港之船舶噸稅。
五、貨物稅:謂對國內貨物及國外同類進口貨物依法課徵之稅。
六、鹽稅:謂對鹽及鹽鹵、鹽礦及其他鹽化合物依法課徵之稅。
七、證券交易稅:謂對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買賣有價證券法依法課徵之稅。
八、礦區稅:謂對取得礦區權依法課徵之稅。
62/04/27 修正版本
說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死亡人遺產課稅,以該遺產為主體,即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亦予課稅。又新增對為財產贈與者予以課稅,爰將第二款修正之。
第十條
原條文
57/06/18 修正版本
遺產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分給省,百分之六十分給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直轄市。
62/04/27 修正版本
說明
原遺產稅法,修改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故本條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