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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原條文 54/04/23 全文修正版本
左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謂對綜合所得及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之稅。
二、遺產稅:謂對繼承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法課徵之稅。
三、印花稅:謂商事憑證、產權憑證、人事憑證、許可憑證及其他憑證依法貼用之印花稅。
四、關稅:謂由海、陸、空進出國境之貨物進出口稅、出口稅及海港之船舶噸稅。
五、貨物稅:謂對國內貨物及國外同類進口貨物依法課徵之稅。
六、鹽稅:謂對鹽及鹽鹵、鹽礦及其他鹽化合物依法課徵之稅。
七、礦區稅:謂對取得礦區權依法課徵之稅。
54/06/08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