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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96/12/18 制定版本
志願役現役軍人之俸級,區分如下: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附表:志願役現役軍人俸表]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附表:志願役現役軍人俸表]
114/06/10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參照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二條附表二之規定,並參考公務人員各職等俸級俸點及軍人各官階俸級俸點,於第一項明定志願役現役軍人俸級之區分。
二、為期各官階現役軍人俸級處理一致,爰就上將原支薪俸改以俸級、俸點規範,一級及二級上將各訂為一級。
三、為明確規定各官階(士兵等級)俸級本俸之給與及考量國家財政狀況,爰明定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及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
二、為期各官階現役軍人俸級處理一致,爰就上將原支薪俸改以俸級、俸點規範,一級及二級上將各訂為一級。
三、為明確規定各官階(士兵等級)俸級本俸之給與及考量國家財政狀況,爰明定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及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條
原條文
96/12/18 制定版本
加給分下列四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114/06/10 修正版本
說明
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六條
原條文
96/12/18 制定版本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114/06/10 修正版本
說明
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