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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原條文
96/11/21 修正版本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96/12/18 修正版本
說明
由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案業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審查通過,修正罰金數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而陸海空軍刑法為刑法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法理,第一項構成要件與刑法上開法條相同下,依本項處罰之結果反較普通法為輕,實有刑罰輕重失衡之情形。爰配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修正,將第一項修正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