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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原條文
56/04/28 全文修正版本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女以未出嫁者為限。
二、祖父母及孫。但孫女以未出嫁者為限。
三、未成年或已成年而殘廢不能謀生之胞兄弟姊妹。但姊妹以未出嫁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得計口均分;如願放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撫卹權利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女以未出嫁者為限。
二、祖父母及孫。但孫女以未出嫁者為限。
三、未成年或已成年而殘廢不能謀生之胞兄弟姊妹。但姊妹以未出嫁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得計口均分;如願放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撫卹權利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80/03/13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為平衡軍公教待遇一致原則,宜刪除「女以未出嫁」等字。
二、如死亡當事人並無父母、妻子、亦無兒子者,則其「女已出嫁」為受益人並無不當。
三、基於現行人口政策,及男女平等精神,允宜已出嫁之女為受益人之權益。
二、如死亡當事人並無父母、妻子、亦無兒子者,則其「女已出嫁」為受益人並無不當。
三、基於現行人口政策,及男女平等精神,允宜已出嫁之女為受益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