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十條
原條文
96/03/05 全文修正版本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前二項之聲請,免徵裁判費。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前二項之聲請,免徵裁判費。
96/12/21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修正為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二、第三項修正為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