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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原條文 99/07/13 修正版本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101/11/13 修正版本
說明
本條修正為「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解決現行鄉(鎮、市、區)公所無法設置災害預防專職人員之困難,改為設置兼職人員主責鄉(鎮、市、區)公所災害預防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