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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原條文
94/05/17 修正版本
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消防科學研究所、消防學校、空中消防隊、各港務消防隊、各科學工業園區消防隊及各加工出口區消防隊;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94/05/27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本署空中消防隊所有機隊人員全部移撥成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爰刪除「空中消防隊」之設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