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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原條文
92/12/26 修正版本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至九人,主任二人,隊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副隊長三人,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科長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秘書十六人至十八人,視察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其中秘書六人,視察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技正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四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七十八人至八十二人,分隊長六人,警佐或警正;技士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十二人,警佐或警正;技佐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五十四人,警佐,其中二十七人,得列警正;辦事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94/05/17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因應災害防救法公布施行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成立後,消防署統籌兼辦各項災害防救任務,亟需延攬各類專業技術人才,以因應勤業務實際需要,爰調整原科員、技士等職務之員額,減列科員員額十人改置為技士。
二、另原條文所置科員職務,僅單列警察官制,緣係前次修正消防署機關組織、職務及員額時,為避免延擱法案審查進度,而影響救災機制之建立,故未及時補正。為考量未來消防署人才之多元進用,並兼顧現職辦事員、書記陞遷權益,擬將科員職務,由「警佐或警正」修正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
二、另原條文所置科員職務,僅單列警察官制,緣係前次修正消防署機關組織、職務及員額時,為避免延擱法案審查進度,而影響救災機制之建立,故未及時補正。為考量未來消防署人才之多元進用,並兼顧現職辦事員、書記陞遷權益,擬將科員職務,由「警佐或警正」修正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