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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原條文 92/06/06 修正版本
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消防科學研究所、消防學校、空中消防隊、港務消防隊、科學工業園區消防隊等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92/12/26 修正版本
說明
增加「各加工出口區消防隊」之設立法源依據,並將文字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