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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原條文
90/10/25 全文修正版本
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消防科學研究所、消防學校、空中消防隊、港務消防隊等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92/06/06 修正版本
說明
為避免在園區整體介面上,發生不同縣、市管轄,各自就同一區塊衍生出二套以上不同之消防審查、流程及制度,或創造出不同之救災體系,以及能在便民、安全、效益下,提供園區廠商優良投資環境,並能確實、迅速完成防災及緊急救難之任務,爰於本條增訂「科學工業園區消防隊」,賦予消防中央主管機關得在園區內設立辦理消防事務之消防隊,以統籌辦理消防業務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