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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一
原條文 102/01/11 修正版本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四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102/11/26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離島地區所面臨之產業建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及觀光、社會福利等措施,在在不足,因應當前時代所需,其中人才嚴重不足。
二、為健全地方教育資源與人力,維護離島學生受教權益,促使教師留任離島地區,爰修正原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