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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原條文 101/12/21 修正版本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
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其往返交通費用,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之。
102/01/11 修正版本
說明
為補正立法疏漏,爰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