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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原條文 99/11/16 修正版本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因該離島無學校致有必要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其往返之交通費用,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99/12/28 修正版本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