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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原條文
96/06/14 修正版本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96/06/1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鑒於網路聊天室、手機簡訊已經成為假交友、真色情的最大陷阱,每年約有300個兒童及少年因為網路交友遭到性侵害,為了圍堵科技交友陷阱,強化科技平台的監督通報功能,將網際網路服務供應者及電信系統業者列為具有通報義務者。
二、鑒於網路聊天室、手機簡訊已經成為假交友、真色情的最大陷阱,每年約有300個兒童及少年因為網路交友遭到性侵害,為了圍堵科技交友陷阱,強化科技平台的監督通報功能,將網際網路服務供應者及電信系統業者列為具有通報義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