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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89/05/26 修正版本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1/05/21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增列第二項,並將現行條文第五項修正,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
二、為期明確,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十條規定,修正納入本條修正條文第二項。
三、現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係依原條文第四條第五項授權訂定,茲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修正之,並將項次調整為修正條文第六項。
二、為期明確,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十條規定,修正納入本條修正條文第二項。
三、現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係依原條文第四條第五項授權訂定,茲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修正之,並將項次調整為修正條文第六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