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二條
原條文 87/10/29 全文修正版本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89/05/26 修正版本
說明
為因應臺灣省政府功能與組織調整,爰修正本條,將省主管機關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