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三條
原條文 84/05/19 制定版本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年滿六十五歲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其福利津貼之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
87/10/29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發放對象,涵蓋範圍包括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將漁會甲類會員納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資格中,亦符合廣義農民包括漁民在內之定義。
二、將原條文所定「其福利津貼之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一節,移至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
第四條
原條文 84/05/19 制定版本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但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之老年給付或同一期間內政府發放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不得申領福利津貼,已領取者應予退還。
前項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7/10/29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早期尚未實施農民健康保險以前,農民為醫療需求或因應家計所需,外出兼業打工而參加勞工保險,但自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開始全面實施農保後,許多兼業農家退出勞保而加入農保,領取為數不多之勞保老年給付,而無法領取老農津貼,造成民怨。故此次修正,配合國民年金保險之整體規劃,落實照顧老年農漁民之立法宗旨。
二、原條文第三條所定「其福利津貼之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一節,移至本條第一項。
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作業,偶因申領人死亡、退保、喪失請領資格而未轉知勞工保險局,造成溢領福利津貼,或因核發作業疏忽而誤領福利津貼等不當得利者,規定其應返還所得之利益。
第五條
原條文 84/05/19 制定版本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百分之七十,省負擔百分之三十。
87/10/29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八十四年六月八日施行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排除條款規定,有超越本條例之嫌,並已有二件行政訴訟遭撤銷。故針對因該規定致不能申領福利津貼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得申請補發。
第六條
原條文 84/05/19 制定版本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87/10/29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七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87/10/29 全文修正版本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