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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原條文
104/12/11 修正版本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者,不在此限。
前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計收。
前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計收。
105/11/11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國民年金屬柔性強制保險,遲繳並無罰鍰,僅須付利息;但若等到領給付時才想要繳清欠款,利息無法從給付中直接扣除,必須額外繳納,造成高齡者困擾。
二、國民年金目前每2個月收取一次保費,遲繳保費無罰鍰,但須依郵局1年期定存利率計算利息。衛福部說,民眾繳清欠費後才會計算利息總額,只要有利息未繳,就不能發給付。造成高齡者須先付清利息,方能申請給付。
三、爰增訂第四項,讓利息直接從給付中扣除,民眾可省去再跑一趟繳錢。
二、國民年金目前每2個月收取一次保費,遲繳保費無罰鍰,但須依郵局1年期定存利率計算利息。衛福部說,民眾繳清欠費後才會計算利息總額,只要有利息未繳,就不能發給付。造成高齡者須先付清利息,方能申請給付。
三、爰增訂第四項,讓利息直接從給付中扣除,民眾可省去再跑一趟繳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