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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之一
原條文 102/12/24 修正版本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104/11/27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第一款將生育給付由1個月提高至2個月。
二、第二項修正為:「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被保險人申請生育給付,並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其已繳納金額不得低於給付總額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