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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1/11/22 修正版本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補償費之核計、核發對象、領取補償費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訂定辦法之授權依據。
二、現行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訂定辦法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