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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之一
原條文 95/04/25 修正版本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十分之八,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十分之八同意後實施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如屬前項採多數決方式辦理報核者,對於不願參與合建協議之土地或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96/03/02 修正版本
說明
原條文有關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需達十分之八同意之規定,顯然造成極大空間讓十分之二有心人士刻意操弄不同意人數,在十分之二範圍內,無限上綱惡意增加人頭空戶,例如一坪土地增加百人共同持分,一戶建築物增加百人共同持有,讓都市更新只因達不到人數規定門檻而受制擱淺,喪失政府都市更新之美意,多數人合法權益毫無保障。爰予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