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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原條文
87/10/22 制定版本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89/04/07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本條例主管機關之規定,並參照其他法律條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