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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原條文
92/06/06 修正版本
政府得開徵菸酒社會健康保險附加捐,將收入提列為安全準備。
前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規定之限制。
前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規定之限制。
94/04/29 修正版本
說明
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已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徵收,並將其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列為本保險安全準備,爰酌修第一項以符實際;至於第二項則配合酌修,使其授權範圍更為明確。
第八十二條
原條文
92/06/06 修正版本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本保險之保險人,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
94/04/29 修正版本
說明
全民健保公民共識會議之與會人員,一致認為保險事故如果係可明確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所導致,全民健保之保險人於給付後,應向該第三人代位求償,以符公平正義原則,另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第一一七次會議,委員發言亦多傾向支持擴大代位求償範圍。爰增訂公共安全事故及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為代位求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