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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83/09/16 修正版本
符合第十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十一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
說明
全民健保係屬社會保險,必須強制投保,否則將產生逆選擇,而使全民健保成為弱體保險,有礙財務健全。
第六十九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83/09/16 修正版本
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前,暫不予保險給付。
說明
配合條文第十一條之一,增定罰則規定。
第八十七條
原條文
83/07/19 制定版本
本法第六十九條對第六類第二目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實施一年後,開始適用。
83/09/16 修正版本
說明
原條文引用之條文更改,爰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