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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
原條文 105/05/06 修正版本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105/05/13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現行消防法已有針對無故撥打火警電話(119)者之相關罰則,對於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者卻無任何法令有所規範及罰則,造成確有緊急事件之民眾於撥打報案專線時,卻遇到忙線狀況,因此對於濫打報案專線者,實有必要予以裁罰,以達嚇阻之效。
二、綜上所述,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增訂第四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嚇阻惡意濫打報案專線之不肖人士。另為衡平處罰寬嚴,刪除序文中「三日以下」等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