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十五條之二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9/11/12 修正版本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前項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係為確保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之安全管理,明定零售業者應備妥相關資料並定期申報。
三、第二項係基於實務運作需求,並參酌「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四條規定,明定至少保存二年,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