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第11屆 (目前屆期)
第3屆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八十條
原條文
83/07/15 修正版本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十日內為之。
83/10/06 修正版本
說明
選罷法中規範的選區屬於中選區及大選區,而非單一選區,亦即罷免案之投票者與選舉時之投票者不一致,因此罷免案之投票不宜與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