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八十四條
原條文 97/12/19 修正版本
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百十八條規定之限制。但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於標售前買回其規定比率之土地。
99/05/04 修正版本
說明
因土地法第二百十八條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刪除,故修正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