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五十四條
原條文 84/01/12 修正版本
凡外國依其法律,准許中華民國人民充任建築師者,其人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參加本法所規定之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建築師業務,應經內政部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及建築師公會章程及章則。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開業為建築師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用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
86/04/1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刪除第一項互惠限制。
二、第二項酌作修正。
第五十七條
原條文 84/01/12 修正版本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86/04/15 修正版本
說明
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生效日期施行本法,爰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爰增列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