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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
原條文
98/05/12 修正版本
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99/12/21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為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權,全面落實建立性別平等之公共環境,特修正本條。
二、基於保障女性在衛生福祉方面最為基本而迫切之需求,本法主管機關業於民國95年11月30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條文。衛生設備若屬同時使用類型(如學校、車站、電影院等),其女用大便器數與男用大便器數之比例增為五比一;屬分散使用類型者(如辦公廳、工廠、商場等),其比例修正為三比一以上。
三、然而上開新修正施行之建築技術法規,並無溯及效力,僅適用於修正後之新建建築物。不僅在既有私人建築物方面欠缺變更改善衛生設備之誘因;既有公用建築物方面因政府僅以消極宣導方式,而未以積極手段強制要求各機關逐年編列經費全面落實改善。換言之,全國絕大多數之舊有建築物其衛生設備女廁數量仍然嚴重不足。
四、因此為加速舊有建築物改善男女衛生設備數量比例,本條修正通過之後,全國各公有建築物,應由各機關及地方政府參照修正後之「建築技術規則」,於其年度預算項下逐年編列經費改善之,最遲於五年內須全面改善完成;至於既有之私有供公眾使用達一定程度規
模建築物部分,主管機關應提供改善費用補助之正面誘因;並斟酌其空間結構、使用特性、設備狀況、人潮流量等因素,提出適當可行之分級改善實施方案。
二、基於保障女性在衛生福祉方面最為基本而迫切之需求,本法主管機關業於民國95年11月30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條文。衛生設備若屬同時使用類型(如學校、車站、電影院等),其女用大便器數與男用大便器數之比例增為五比一;屬分散使用類型者(如辦公廳、工廠、商場等),其比例修正為三比一以上。
三、然而上開新修正施行之建築技術法規,並無溯及效力,僅適用於修正後之新建建築物。不僅在既有私人建築物方面欠缺變更改善衛生設備之誘因;既有公用建築物方面因政府僅以消極宣導方式,而未以積極手段強制要求各機關逐年編列經費全面落實改善。換言之,全國絕大多數之舊有建築物其衛生設備女廁數量仍然嚴重不足。
四、因此為加速舊有建築物改善男女衛生設備數量比例,本條修正通過之後,全國各公有建築物,應由各機關及地方政府參照修正後之「建築技術規則」,於其年度預算項下逐年編列經費改善之,最遲於五年內須全面改善完成;至於既有之私有供公眾使用達一定程度規
模建築物部分,主管機關應提供改善費用補助之正面誘因;並斟酌其空間結構、使用特性、設備狀況、人潮流量等因素,提出適當可行之分級改善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