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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原條文 98/03/31 修正版本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但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應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抵銷之。
前項保險給付之抵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8/11/06 修正版本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