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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原條文 97/07/17 修正版本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98/01/12 修正版本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