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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原條文 109/05/22 修正版本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113/07/1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故勞資雙方如有意願,本可優於法令協商約定強制退休年齡高於六十五歲。為使前開立法目的更為明確,並鼓勵勞雇雙方協商合意,爰修正本條第二項,並酌修標點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