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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原條文
89/06/30 修正版本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其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其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91/05/21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之行業及工作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雖已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排除適用,惟為便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繼續評估尚未適用之工作者及行業適用本法之可行性,並明確規定其應考量之因素,爰參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酌修第三項規定。
二、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第二十一條
原條文
89/06/30 修正版本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91/05/21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並參酌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規定,酌修第二項基本工資訂定程序,並增列第三項授權規定。
第三十條之一
原條文
89/06/30 修正版本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周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完善安全衛生設施。
本法第三條修正前已適用本法之行業,除農、林、漁、牧業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四周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完善安全衛生設施。
本法第三條修正前已適用本法之行業,除農、林、漁、牧業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91/05/21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爰酌修第二項規定,使臻明確。
第五十六條
原條文
89/06/30 修正版本
本法施行後,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其提撥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指定金融機構保管運用。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指定金融機構保管運用。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91/05/21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並因應現行實務需求,酌修本條各項規定。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將「指定」修正為「委託」。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將「指定」修正為「委託」。